成都侦探公司使的究竟是侦查权还是调查权?
成都私家侦探觉得这首先要对侦查权与调查权的区别做必要的解释。侦查权是指国家机关(检X、公X、安X)为了确定犯罪的事实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调查权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收集指纹、照相、诊断、现场勘察、委托专门机关的鉴定评估、询问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等等)来举证犯罪事实的存在。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享有刑事侦查权,这一判断在通常情况下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律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作为当事人只能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收集指纹、照相、伤情诊断、现场勘察、委托相关的机关鉴定评估、询问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等。当事人这些活动虽然不能称为特定机关才能享有的侦察权,但是在客观行为和手段上与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当事人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民间调查人员调查律师等完成上述的工作,法律并不完全禁止这种行为。
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各种目的,每天都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着大量的调查了解搜集资料情况的工作,那不过是使用的手段和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或通过报纸书刊、电视互联网、行政机关或司法相关对外的文件材料等等。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也有获得相关信息的需求,在由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进行调查获知信息时,可以委托民间的调查人员、成都私家侦探等进行调查取证。这种性质的调查工作是单位和个人调查权的延伸。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虽然侦查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特有,但在自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与专门、机关、相类似的调查活动。在民事案件和商务活动,甚至其它社会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关的知情权和相应的调查权,这一权利可以委托相关的民间调查人员行使。因此,将自己的调查权利委托于其他人或私家侦探行使,只要受委托的私家侦探以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