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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4  来源:http://www.jlsfeiyi.com/  作者:快乐科技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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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二三四6免费高清观看视频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丝瓜无限看污在线下载IOS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1、一般管辖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芭乐APP网址进入18免费站长统计安卓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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