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于欢案二审开庭,以及于欢案二审改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于欢父亲已出狱
5月3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案”律师处获悉,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于西明、苏银霞(于欢母亲)、于家乐(于欢姐姐)刑期三至四年不等,后苏银霞、于家乐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先后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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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案”律师处获悉,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于西明、苏银霞(于欢母亲)、于家乐(于欢姐姐)刑期三至四年不等,后苏银霞、于家乐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先后刑满出狱。
“2016年4月我那个案子发生以后,我就没见过我爸。”于欢出狱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前尽管一直与父亲保持着联络,但也仅仅是通过信件和电话。
“这几天,我们给家里做了个大扫除,我还和姐姐一起,给爸爸买了新鞋子,就连他之前的自行车我都修好了。”于欢在2021年5月31日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非常期待这次重逢,但同时又不想这一次重逢变得过于特殊,“很复杂的心情,毕竟以前发生了很多不好的事,我们都想忘记过去,重新开始。”于欢表示,他现在尽量在把这一次重逢,当作是父亲出了一趟差,“经历过这些事情以后,觉得家人才是最重要的。”
于欢父亲已出狱2
5月31日,从“于欢案”律师处获悉,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
此前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被催债队伍骚扰,催债者辱骂、侮辱于欢母亲苏银霞,于欢目睹其母受辱后使用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受伤,之后,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于欢提出上诉。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出狱。《刑事裁定书》显示,于欢在服刑期间悔罪认罪,受到表扬奖励6次。于欢服刑期间减刑4个月26天,实际执行刑期4年7个月,还获得了公共营养师证。
我一个法盲能怎么认为?只能从情理上认为他不应该负担刑事责任。当然我的认为和检查机关的认为完全是不同的,因为我又没有法律的解释权,我又不是人民。
最高检最后是这样认为的:(来自新华社的文章)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对于防卫过当最高检相关人士是这样解释的:
”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
关注过这个案子网友对这件事应该有所了解,我就不多说了。我想说的是有时候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当着母亲的面那样是个人能忍受的了的吗?在生命未遭受到不法侵害?那么我想问如果不是在感觉到自己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会这样做吗?而且还是在受到极大侮辱的情况下。
曾经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女的遭到了一个公务员的强奸,但是那个女的一直在反抗,最后把那个男的阴茎给弄断了,流血过多导致死亡,最后法院判处这个女的三年有期徒刑。难道我们要让这个男的把我们强奸了才去告他强奸吗?就不应该反抗吗?反抗是错的吗?这个男的不只是强奸了一个女人,还强奸了大多数人的心,而这个强奸者是我们的法律。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为什么服务的法律,是作为共产党统治我们的工具吗?还是什么。这些年来这样的事情太多了,真的让一个对社会从满希望的人逐渐地对这个国家失去了信心。经济发展上去了又怎么样?没有权势的人即使有了钱没有地位。
民警为什么在于欢受到侮辱的情况下只说了一句不痛不痒的话就离开了,一个警察就没有丝毫的对环境和人的观察吗?而且一个所谓的人民收到了侮辱你还在旁边你看戏?有没有勾结高利贷者谁知道啊?但是后来为什么要这样为其开脱呢?因为警察是内部系统的人,是统治阶级。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说为什么要去借高利贷了,因为银行不借。
人民的名义。
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百度百科 ? 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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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29日向记者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6日,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通报,24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式公正、公开予以审理。
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草莓视频在线看-丝瓜ios视频丝瓜视频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辱母案”为何最高检介入 最高法却按兵不动?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6日权威释出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这是一个让很多网民为之一振的讯息,因为于欢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最高检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随后,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无动于衷”?只出来个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来告知一下程式节点?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本文不谈于欢案的实体,这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在此我只讨论两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法院层级独立,不能介入
首先,我们先解决最高法为什么不介入审查的问题。原因很简单: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针对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请示和指导是错误的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因此,在案件由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做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高法的汇报,不能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这既是对山东高法作为二审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能够不受此前指导意见干扰,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永久免费无内鬼放心开车保障。
检察上下一体,可以介入
那么,为什么最高检却可以在案件二审期间介入呢?有人提出这是因为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确,检察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直接立案侦查,但本案最高检的介入,内容不仅仅是调查是否有渎职行为,还包括听取山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汇报,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这显然已经不仅仅是诉讼监督的范畴。
最高检能够在此阶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
我国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是相关的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体现出一体化的倾向。正如最高检权威释出中所提到的,“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最高检介入于欢案后,下面的情形都是完全可以出现的:
最高检决定检方二审意见
如果本案在二审期间开庭审理,那么山东省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有1个月的阅卷期限,此后应该派员莅庭发表意见。
最高检此时介入本案,听取山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决定如何发表检方意见。这是检察一体化之下的“上命下从”原则决定的。
最高检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因为同样是基于检察一体化原理,检察官的职责可以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是全国检察官中的日本RAPPER一姐潮水抖音版一员,完全可以替代山东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席本案的二审法庭。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没什么必要,在具体程式应当如何操作上也存在分歧。我在此提出只是强调理论上是可行的。
为何法院独立但检察却要一体?
最后,可能有人会问:
为什么法院系统上下级要保持相对独立,但检察系统上下级却奉行一体化原则?难道让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也保持相对独立,也用审级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不是更好吗?
这是一个涉及检察基础理论的问题。很多观点试图为此提供解释。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国家法令,也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便宜追诉基准”。但这些观点我觉得都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但审判机关上下独立的真正原因在于,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执行方式有本质不同。
在现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权力的公正性有三个重要保障,一是有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保证审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有合议制度保证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三是有公开审判制度保证权力执行的透明性。但这三个重要保障在检察权的执行过程中都不存在。一体化原则就是为了弥补这种“先天缺陷”而产生的,它的目的就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检介入,最高法无声,这恰恰是两种国家权力执行特点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相信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于欢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已经出来。今天上午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结果出来了,对于辱母杀人案法院宣判结果是五年有期徒刑。想知道辱母杀人案二审最新进展的同学也应该放心下来,毕竟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不是最坏的。因为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结果应该遵从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辱母杀人案二审的判决宣判结果就是如此。下面全是由国柱我整理的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还不赶紧过来看看,喜欢的就来挑选一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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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今天上午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裁定其行为防卫过当。
辱母杀人案二审庭审
5月27日上午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另据山东聊城新闻网5月26日消息,聊城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吴学占涉嫌向于欢母亲苏银霞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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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开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于欢案的社会影响
1、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才是最好的平台。随着二审法庭调查的深入,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2、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各种误解和猜忌。于欢案的公开二审再次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全程公开,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一些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
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从包括于欢案在内的个案做起,通过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推动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维护司法权威,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使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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